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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70808994

Q:

有一客人在去年(97年)四月來我們店裡買一組家具(客人有在桌底簽名),付了訂金四萬元。後來客人故意挑一些毛病並要求消訂要求我們退訂金,但我們認為不合理而拒絕退訂金。拖到現在已經一年多,家具至今還放在我們店裡倉庫,我想請問法律達人,法律是否有規定買賣契約,客人若支付訂金日起多久後不取貨便是放棄此買賣契約,而我們可以自行處理此一組家具?

我們和客人並沒有簽任何契約。只有在一般的訂購單上寫客人買的家具名稱,價金(尾款),客人地址及出貨日,還有客人的簽名。不知道這樣是否也算買賣契約?
 

A:

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可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二種,要式契約就是雙方有訂定契約的方式,而不要式契約就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客人付了訂金四萬元拒不交貨而要求退還訂金,依據法律規定買賣契約經雙方合意後即成立,且對方已付訂金,合意買賣行為非常明確,本案可要求對方提貨,對方如拒不提貨則可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在何時前提貨,否則訂金沒收,對於如以其他不當理由拒絕,沒辦法就只有請對方向法院提告了,如果物品沒問題的話,賣方應該站得住腳,會贏的,放心吧,至於一般的訂購單上寫客人買的家具名稱,價金(尾款),客人地址及出貨日,還有客人的簽名就算是一種契約的形式,更何況對方有簽名,賴不掉的,法律上算是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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