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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63010089
Q:
根據消基會所提供的資訊:(本人之前親自打電話去問過)
實體店面並無義務提供退/換貨服務
然而許多大型賣場都提供〝換貨不退貨〞服務,消基會表示:
賣場願意讓您〝換貨〞已經是很幸運了
因為並沒有任何一條消保法規定〝實體店面〞需要提供消費者退換貨的!!
七天鑑賞期,乃在網路上購買之消費者才能享有!!
(包刮電視購物、郵購....等等方式;但絕對沒有包括實體店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1906427
關於商品的退換貨
1.我國現行法律中,在買賣後能否退換商品,必須參考民法有關買賣契約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而民法買賣契約中有所謂「物之瑕疵擔保」的概念。簡單的說,出賣人在賣東西的時候, 必須要確保賣的東西沒有瑕疵,或者具備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如果買受人在買到商品之後,才發現商品有瑕疵, 比如:破損、褪色、無法操作等等,則本來就可以依照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及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 定請求出賣人解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尚無須主張消費者保護法。
2. 但是如果商品本身沒有瑕疵,只是因為自己不想要或覺得太貴等等的理由,那麼,在民法沒有對於這部分規範之情形下,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請求商家無條件退換貨嗎? 首先,一般所謂無條件的退換貨規定,是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油垢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換言之,一般大眾所認知的無條件退換貨,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買賣的形式是屬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才能向商家做上述的要求。
3. 而哪一種買賣是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郵購買賣係指:「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換言之,只要是在買受當時沒有辦法現場查驗是否有瑕疵的方式,原則都可以向企業經營者要求無條件退換貨。而所謂的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則是指一般上門推銷員的行為。
4.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消費者保護法底下,其實並沒有要求商家必須在消費者不想買的時候作無條件的退換貨。不過,越來越多的店家其實也注意到消費者這樣的需求,而也主動提供了在七日內檢具發票可以退換貨的規定。不過,因為這是屬於商家自願性的行為,並沒有法律強制規範,故消費者在買商品之前,應該先向店家問清楚有沒有無條件退換貨的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紛爭。
中小企業因應消費者保護法計畫
第19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 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91 家具保固情形市場調查結果針對此次市調結果,本會建議如下: 文止於此 所以不要再跟實體店面店家有購物糾紛時 動不動就以要告消基會等負面方式來做溝通 因為消基會已經告訴你 只能多問以求自保 到後來 還是要與店家協調才能解決問題 所以請消費者先跟店家作良性的溝通 才是正途 一般大型家具店的組職結構中 業務是消費者最直接面對的人 而發生購物糾紛時 通常要求改善與溝通的對象就是與消費者完成簽單的該名業務 而如果一再反應問題 業務若不斷推三阻四不肯處理時 消費者其實可以考慮跳過業務直接跟家具行的業務經理或老闆反應 相信如果是正派經營的店家 應該都會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交代 願意站在客戶這邊替客戶著想 扮演工廠與消費者之間橋樑的好業務絕對是佔多數 要不然要如何生存 唯有妥善處理客訴 才有下一次服務的機會 好的店家 好的業務 在業界絕對是佔多數的 能不能碰到 是消費者需自行要做的功課 由於現在消費者的意識抬頭 傢俱業景氣卻越來越低迷 店家所處的經營環境是越加險峻 曾經拜訪過ㄧ家撐不下去的店家 收起來的理由竟是受不了客戶漫無止境的無理要求 賺又賺不多 後續服務問題卻一堆 當消費者只是一昧價格取向時 店家爲了生存也只有向下沉淪 搞到後來 受害的 還是消費者 |